江苏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南京金融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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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南京金融办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 8、市、县(市)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设立申报、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2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须提供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报告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明(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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