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府信息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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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府信息公开

江西省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一、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序号 分类 投诉请求 法定途径 法律依据 1 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由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五十条。 2 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四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 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十九、二十条。 4 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由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五、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 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三、三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6 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 7 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条。 8 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9 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行政监察法》第十六、十九条。 10 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11 申请公开环保部门政府信息 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的, 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六条、十一条。 12 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偿的。 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至八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八、二十四条,《固防废物污染治法》第八十四至八十七条。 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 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 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诉讼案件的。 由已经受理的机构办理,环保部门不再受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12 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 引导当事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3 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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