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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注:袁华忠等

论衡全译 上 5 原著:[东汉] 王充 译注:袁华忠等 雷虚篇 【题解】 本篇中王充驳斥了把打雷说成是上天发怒,有意惩罚暗中犯有过错的 人,这一毫无事实根据的说法,故篇名叫 “雷虚”。 王充认为,雷是一种火,因为被雷打死的人,头发胡子被烧焦,皮肤被 烤煳,尸体上能嗅到火气。他进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种自然现象,是阴阳二 气互相碰撞、冲击而形成的。还打了个通俗的比方,像把一斗水倒在冶炼金 属的火上能发出很大的响声和灼伤人体一样。 “阳气为火猛”,发出的声音 就更巨大,“中伤人身,安得不死”。王充强调,“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 可见雷 “妄击不罚过”。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只是一种偶然事件,“人 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最后王充得出结论,说打雷是上天发怒,雷打死 人是上天惩罚 “阴过”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妄之言。” 【原文】 23·1盛夏之时,雷电迅疾(1),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世俗 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阴过(2),饮食人以 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3)。世无愚 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注释】 (1)疾:声音大。 (2)本句 《艺文类聚》卷二《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谓之有阴过”,可从。 (3)呴 (h%u吼):通 “吼”。吁(y)玉):大喊。呴吁:这里是怒吼的意思。 【译文】 炎热夏天的时候,雷电迅猛响亮,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还危害杀 人。世俗认为雷电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它危害杀人,是人暗 地里有罪过,拿不干净的东西给别人吃喝,于是天发怒,击杀了他。隆隆的 雷声,就是天发怒的声音,好像人的怒吼。社会上不论是愚蠢人还是聪明人, 没有人认为不是这样的。推究人间的道理加以评论,它是虚假的说法。 【原文】 23·2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 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1),并 时其声,非道也(2)。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3), 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 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龙杀而已(4),何为取也(5)?杀人,怒可也(6); 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 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注释】 (1)吉凶不同:意思是 “天取龙”是吉;“折木坏屋”,“犯杀人,罚阴过”是凶。 (2)《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非”后有“实”字,可从。 (3)便:适合。 (4)龙杀:句义不通。疑系 “杀龙”之误倒。 (5)根据文意,疑 “何”前夺一“天”字。与上文“天取之”正反相应,可证。 (6)根据文意,疑 “怒”前夺一“天”字。上文“罚过,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证。 【译文】 雷的产生,同属一种气、一种声响。折断树木,毁坏房屋的时候,也危 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时候,也折断树木,毁坏房屋。偏偏要认为析断树 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危害打死人,是惩罚暗中有过错的人,这跟天 取龙表现出的吉凶不一样,同一时候,同样雷声,这不符合事理。辩解的人 认为,雷声隆隆,是天怒吼的声音。这种说法只适合于惩罚过错,不适合于 天取龙。惩罚过错,天发怒可以;天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 如果龙是神,天来取他,不应该发怒。如果龙有过错,跟人一样有罪,杀死 龙罢了,天为什么还要取它呢?打死人,天发怒可以;来取龙,龙有什么过 错而要对它发怒呢?打死人不取,杀死龙要取,人与龙的罪过有什么分别, 而雷处死他们为什么却不一样呢?这样看来,天取龙的说法既不能听,惩罚 过错的话也不可从。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 故得杀人。审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气杀人也。口之怒气,安能杀人? 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1),若燔灼之状也(2)。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 且口着乎体(3),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4);其衰也,声着 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迅疾之时(5),仰视天, 不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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