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检查最低标准之养护与管理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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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检查最低标准之养护与管理措施

CMM 2.07 港口國檢查最低標準之養護與管理措施 (SPRFMO) 深度關切SPRFMO水域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活動對魚群、海洋生態系合法漁民生計,特別是發展中國家; 意識到港口國在採用有效措施促進海洋生物資源永續用和長期養護之角色; 承認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活動之措施,應為船旗國的主要責任,並依國際法用所有可用的管轄權,包括港口國措施、沿海國措施、與市場相關措施及確保國人不支持或不從事非法、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的措施; 認識到透過港口國措施加強區域和區域間協調,以打擊非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需要; 牢記依據國際法,會員和合作非締約方(CNCPs)對其領土內港口行使主權時,得採取更為嚴的措施; 回顧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條款; 回顧1995年12月4日為履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及高度洄游魚類種群條款的協定、1993年11月24日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協定及1995年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 回顧SPRFMO公約第27條,要求會員因應IUU捕魚活動並建立對捕魚有效監測、管控與偵察及確保遵守本公約之適當合作程序; 牢記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港口國措施協定第12條及有必要考量SPRFMO水域作業船隊、漁獲量、港口卸魚的頻率模式及資源狀況,以決定港口檢查水準是否足以達成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 依公約第8條及第20條通過下列養護與管理措施(CMM): 範圍 為監測遵守SPRFMO養護與管理措施之目的,每一會員合作非締約方(CNCP)應對未卸下或轉載SPRFMO公約區域捕獲之SPRFMO管理魚種及/或源自此類魚種產品,本養護與管理措施之有效的港口檢查機制。 在不妨害其他SPRFMO養護與管理措施特定適用條款下,及除本養護與管理措施另有規定外,本養護與管理措施應適用於所有「外籍漁船」。 一會員或CNCP得決定不適用本養護與管理措施於: 其國人承租在其管理權限下作業之外籍漁船,該等租賃漁船應受港口國所採措施之管,該等措施之效力如同承租港口國對懸掛其旗幟船舶所採措施。為生計從事捕撈的鄰國船舶,倘港口國和船旗國合作確保船舶不從事IUU捕魚或支持IUU捕魚之相關捕魚活動。未運載魚類,或如運載魚類,僅運載先前已卸岸魚類之貨櫃船,倘無明確理由懷疑船舶從事支持IUU捕魚的相關捕魚活動。 會員CNCPs應採取必要行動告知有資格懸掛其旗幟之漁船,本養護與管理措施及其他有關的SPRFMO養護與管理措施。 聯絡窗口 每一會員CNCP應指定一聯絡窗口,以接收依第11點之通告書。每一會員CNCP應指定一聯絡窗口,以接收依第2點b)項之檢查報告。最遲應本養護與管理措施生效後30天內,傳送聯絡窗口的姓名及聯絡資訊予SPRFMO執行長。任何後續變更應在變更生效前至少14天通知SPRFMO執行長SPRFMO執行長應立即通知會員CNCPs任何此類變更。 SPRFMO執行長應會員CNCPs所提交之名單,建立與維持聯絡窗口登記名冊,該登記名冊及任何後續變更應立即公布在SPRFMO網站。 指定港口 每一會員CNCP應指定外籍漁船得依本養護與管理措施請求進入的港口。 每一會員CNCP應,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確保依本養護與管理措施之每一指定港口具有充分能力進行檢查; 每一會員CNCP應在本養護與管理措施生效後30天內,提供其指定港口名予SPRFMO執行長。任何後續變更應在此類變更生效前至少14天通知SPRFMO執行長。 SPRFMO執行長應依港口會員CNCPs所提交之名單,建立與維持指定港口登記冊。該登記冊及任何後續變更應立即公布在SPRFMO網站。 事先通知 除本養護與管理措施第12點另有規定外,每一會員CNCP作為港口國應要求卸魚及/或轉載目的尋求使用其港口之外籍漁船,在其預定抵達港口時間前至少48小時,按照SPRFMO執行長依第點所發展之最低標準,提供下列資訊: 船辨識(外部辨識、船名、船旗國、國際海事組織(IMO)號碼(若有的話)、及國際呼號); 其尋求進入之指定港口名稱(如SPRFMO登記冊所載)及進港目的(卸魚及/或轉載) 捕魚授權,或倘適當,漁船持有支持其捕撈SPRFMO魚種及/或源自魚種之產品作業或轉載相關產品的任何其他授權; 預定抵達港口之日期及時間; 船上載之每一SPRFMO魚種及/或源自魚種之產品估量(以公斤計)及有關之漁獲區域。倘船上未載SPRFMO魚種及/或源自魚種之漁產品,應傳送 “零”漁獲之報告; 卸下或轉載每一SPRFMO魚種及/或源自該等魚種之漁產品估量及有關之漁獲區域; 船員名冊。 每一會員CNCP作為港口國得視需要要求額外資訊,以判定該漁船是否從事IUU捕魚或相關活動。 會員CNCP作為港口國在考量漁產品類型、漁場和其港口間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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