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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讲课提纲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学檀 前 言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文颁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共6章35条。 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 1、效力空间:我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2、强制制度2项、资格许可、产品监检。 第三条 进口锅炉容器: 1、执行《商检法》及有关规定。 2、资格许可、产品监检执行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设备的范围: 1、3种锅炉:A:承压蒸汽锅炉;B:承压热水锅炉;C:有机热载体锅炉。 2、列入监察范围的4个种类的压力容器:1:固定式;2:移动式罐车类;3:气瓶;4:医用氧舱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体。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 1、境内制造、使用的设备必须许可。 2、未取得的企业的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均划分为4个级别。 锅 炉 制 造 级 别 A 不限 ;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级别 A级(又分5品种)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压力容器制造级别 B级(又分3品种) 、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 C级(又分3品种)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压力容器制造级别 D级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注:余热锅炉根据不同的结构可以按照锅炉或容器进行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压力容器制造级别 注: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持证单位在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受理后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确认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制造单位将评审报告报受理部门和制造场地所在地省级监察机构。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制造许可 2、《制造许可证》的颁发 《条例》14条规定国家许可,101条规定可以授权省级实施。国家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2009年第67号)规定:D级压力容器设计、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下放到省级实施。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制造许可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 特种设备制造、安、改、维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的规定执行。 制造许可 第九条 申请取证企业应向省以上(负责发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数量限制,不得出厂),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制造许可 第十一条 审查。 按《制造许可工作程序》(194号文附件)执行。 《 特种设备制造、安、改、维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制造许可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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