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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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执业违规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违规惩戒行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负责惩戒综合管理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惩戒日常事务,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 受理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 (二) 组织惩戒案件审议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三) 惩戒案件立案登记、督办和归档工作。 (四) 对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转办、移送的投诉案件,办理移交手续。 (五) 与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惩戒工作。 第二章 日常查处程序和决定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各工作职能部门直接查处违规行为,应当在组织调查后,向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并填写《查处违规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办公室对《查处违规案件登记表》进行登记编号后,连同调查报告报送秘书长。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违规事实、处理建议等内容。对建议给予惩戒的,应同时制作《惩戒事项告知书》(附件二),《惩戒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七条 秘书长对《查处违规案件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会长审批。 第八条 对无需惩戒的案件,经会长审批结案。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道歉、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提请税务机关暂停其执业、限期改正等惩戒的,惩戒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惩戒的,同时提请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案件,惩戒决定须经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惩戒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惩戒决定,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惩戒种类为谈话提醒等口头形式的,秘书长指定有关人员负责。谈话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谈话内容应当记录在案。 惩戒种类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起草相关文件,经会长批准后在税协网站发布。 惩戒种类为提请税务机关暂停团体会员执业、限期改正或暂停个人会员执业、限期改正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起草提请报告,经会长批准后向本市税务机关报送。 应当提请税务机关注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执业资格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起草提请报告,经会长签字并报经中税协同意后向本市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惩戒决定书》(附件三)。《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注册税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事务所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违规事实;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惩戒决定书》以协会的名义作出,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六条 送达《惩戒决定书》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事项告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的陈述与申辩理由;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或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复查。必要时可约见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约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部门须将复查情况书面报告秘书长。书面报告应写明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情况,其陈述与申辩事实是否成立或再次调查的情况及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对复查情况进行研究,作出是否维持惩戒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条 送达《惩戒事项告知书》、《惩戒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附件四)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寄形式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章 办理投诉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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