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东京海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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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东京海上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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