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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运输工程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专业类别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及养护与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汽车运用与检测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的汽车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汽车维修与检测,车辆技术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船舶及港口航道机械应用,港口安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中的船舶设计及建造施工,船舶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安全监督、救助打捞,船舶检验规范的研究、制订和修订,建造营运船舶和水上检验、审图,交通机电及信息化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或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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