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安徽物资再生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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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安徽物资再生协会

法律法规 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电子电器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电子电器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包括: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家用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及电线电缆共七大类,并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 本标准也可用于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和处置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和技术发展。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电池和废照明器具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181-2005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电子电器产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 指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子电器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并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见附录A)。 3.2 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指废电子电器产品中含有的对人、动植物和环境等产生危害的物质或元素,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十溴二苯醚除外)、多氯联苯(PCB)、含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3 收集 collection 废电子电器产品聚集、分类和整理活动。 3.4 收集商 collector 从事收集活动的经营者。 3.5 贮存 storage 为收集、运输、拆解、处理和处置之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电子电器产品的活动。 3.6 再使用 reuse 废电子电器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继续使用或经清理、维修后继续用于原来用途的行为。 3.7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8 回收利用 recovery 对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9 拆解 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处理的活动。 3.10 处理 treatment 对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除污、拆解、破碎及其再生利用的活动。 3.11 处置 disposal 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应优先选择在符合HJ/T181-2005 要求的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进行处理。 4.2 应优先实现废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利用。 4.3 应采取目前最有效的处理技术及必要措施,确保处理时对人体健康、动植物不会产生危害,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 4.4 应对所有进出企业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及其产生物分类并对重量和/或数量进行登记,保存数据。 4.5 应建立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有关信息给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 4.6 严禁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直接填埋。 5 收集、运输及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1 禁止将废电子电器产品混入生活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中。 5.1.2 对收集的废电子电器产品不得随意堆放、拆解。 5.1.3 应将收集的废电子电器产品交给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处理。 5.1.4 废阴极射线管(CRT)应与其他玻璃制品分开收集。 5.1.5 废空调器、冰箱和制冷设备在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制冷剂和绝热发泡层的发泡剂泄漏。 5.2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2.1 在运输前,应对以下信息进行登记: a) 承运者信息:运输单位名称、使用运输工具名称、牌号; b) 出发地点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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