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从事进修活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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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从事进修活动

人事室報告 人事法規摘要: 教師於研究所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亦即不得至他校兼課。(教育部98.11.20台人(二)字第0980197880號函) 公務人員配偶如未就業,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教育人員如遇類此案例,亦比照辦理。(教育部98.07.15台人(二)字第0980120687號函轉) 有關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服務學校平時考核予以記過1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疑義一案 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所定年終成績考核,其性質係屬就教師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於年度終了時所為之綜合評量,與第6條平時考核辦理功過獎懲具有懲處性質(就記過、申誡部分而言)有所不同。爰以,上開辦法第4條既非屬懲處性質,考列該條第1項第3款僅屬評量結果,並非「罰」,尚無一事二罰之疑義。(教育部98.10.02台人(二)字第0980166899號函)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進修活動」範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教師準備論文期間是否視同為進修活動」一節,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則視同進修活動。(教育部98.07.29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函) 報告完畢 祝大家假期愉快! * * 家庭照顧假定義: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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