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doc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夏亮 孙晓静 汤雯婷 ??? 目前市场上关于“收益权”的信托产品层出不穷,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收益权”作为信托投资标的的信托产品,另一类则是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由于第一种类型的产品目前在市场上已较为普遍,也日趋成熟,笔者在此将不作重点研究。笔者更为关注的是第二类型即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在下文中,笔者将从“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对其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产品的法律可行性问题试作探讨。 ??? 一、“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目前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为以“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二为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 股权收益权”还是“ 特定资产收益权”,可确定的一点是,这里所谓的“收益权”均非“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取得收益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固有权能之一。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从自己的所有物获取收益的权利,虽然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由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形式的他物权,即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取得收益的权利可以单独进行转让。应该说所有权作为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整的一种权利,是不宜对其进行切分或分离的。即使是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也并非所有权权能之转让,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 其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属于股东权利的一部分。若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则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应当属于自益权,是抽象形态的权利。由于股权须依附于股东身份获得,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或其他单一权能否单独转让在理论界尚有争议。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若“股权收益权”信托中,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已转让给信托公司,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仍为原股东,信托公司并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和行使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信托产品中的“股权收益权”,并非通常意义上作为股东自益权中的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 ??? 那么, “收益权”究竟是何种权利?笔者认为,这里的“收益权”可以理解为债权中的“将来债权”。 ??? 所谓“将来债权”,理论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将来债权”,包括: (1)尚未发生的附始期债权; (2)尚未发生的附停止条件债权,该种债权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待特定事实产生,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 (3)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的债权; (4)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狭义的“ 将来债权”仅指第四种情况而言,也被称为纯粹的将来债权。在“ 收益权”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即“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收益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笔者认为,这里的“ 收益权”在信托成立时更多的是一种非现实的债权,即“将来债权”性质的债权。 ??? 换一角度,就信托财产须具备可转让性的性质而言,信托财产作为财产权必须有委托人转移、委托给受托人的过程,也就是说所有可以转让的财产原则上都有可能成为信托财产。通常可作为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票、债权等。笔者认为,从这一点上说, “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无疑更接近于“债权”。 ??? 如上文所述,将来债权种类颇多,根据将来债权有无基础可分为有基础的将来债权和无基础的将来债权,上述将来债权(1)至(3)项为已有基础的将来债权,(4)为无基础的将来债权。笔者认为,现在大部分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和“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都应属无基础的将来债权,因其信托成立时, “收益权”的相对人无法确定。当然也有存在基础的将来债权,如“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中,委托人已经与买受人签署了预售合同,就应认定为有合同基础。 ??? 二、“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 ??? 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就其性质而言,主要表现为积极性、确定性及可转让性这三种最基本的特性。 ? ??? 1、积极性“收益权”是积极财产是毫无疑问的。积极财产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财产权利增长或可得利益增加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以“ 股权收益权”为例,股权收益虽会随着公司经营决策、盈利的状况而变化,股东要么取得收益,要么没有收益,但不会因为持有股份而负债。同样地, “资产收益权”也是如此,特定资产的收益如房产出租、转让取得的权利的具体数额可能随着出租、出

文档评论(0)

shenlan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