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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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鲁劳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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