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11年度3月) 2011-03-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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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的主要议事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为一人。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 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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