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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台北不动产开发商业同业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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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訊息通知  980106-016 內政部令修正放寬屋頂突出物限制 關於本會長期推動之「放寬建築物屋頂突出物,美化都市景觀」建議案,內政部已於本(1)月5日正式部令發布,茲摘要如下: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台內營字第0970810022號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第二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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