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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商同公息通知政部令修正放屋突出物限制於本期推之放建物屋突出物美化都市景建案政部已於本月日正式部令布摘要如下政部令中民年月日台字第修正建技建施工部分文及建第二十六文自布日施行建技建施工部分文修正文第一本建技用其他各得用其定如下建物高度自基地地面量至建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突出物或非平屋建物之屋自其往下垂直量之高度依下列定且不入建物高度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或有降通屋之屋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且屋突出物水平投影面之和除高建物以不超建面百分之十五外其以不超建面百分之十二五限其未
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訊息通知 980106-016
內政部令修正放寬屋頂突出物限制
關於本會長期推動之「放寬建築物屋頂突出物,美化都市景觀」建議案,內政部已於本(1)月5日正式部令發布,茲摘要如下: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台內營字第0970810022號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第二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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