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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
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业务定义和种类
第一条业务定义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或特定买方保险等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在出口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予我行的基础上,我行在中信保承保赔付范围内向出口企业提供的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业务适用范围
1、本细则仅适用于短期(不超过360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在基础交易符合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三条业务种类
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属于标准贸易融资产品,该业务项下分为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其中:
1、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同时满足和符合下列要求和条件的出口保理业务:
(1)进出口双方合作时间须在2年(含)以上;
(2)中信保在其签发的有效保单中承担“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全部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和政治风险(买方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视为无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
(3)《无追索权出口信保保理操作打分卡》得分70分(含)以上;
(4)中信保对出口企业向其申报的出口业务已出具《承保通知书》。
2、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不符合上述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条件的,均为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我行保留向出口企业就已经发放的保理融资进行追索的权利:
1、出口企业违反销售合同规定,引起合同项下争议或纠纷,导致买方到期未付款或
未足额付款;
2、因出口企业违反保险单条款、赔款转让协议等原因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获得赔
付;
3、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
未能获得偿付;
4、出口企业欺诈,转让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出口应收账款;
5、出口企业转让给我行的是不合格的应收账款;
6、出口企业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协议》
(附件一)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7、中信保在定损核赔时有扣除款项;
8、由于保单“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情形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
第五条融资比例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的融资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的80%;根据具体业务的实际需求可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不得超出保单规定的赔付金额。
第六条融资期限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期限应根据销售合同中的付款期限予以确定,原则上应不超过中信保相关保单条款中关于信用期限的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360天。
第二节业务管理
第七条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按照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分别实行不同的业务管理模式,其中:
1、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对出口企业的授信按照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和操作,仅占用中信保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不占用出口企业授信额度。
2、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一般风险产品进行管理,须同时占用出口企业授信额度和中信保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对出口企业的授信须纳入对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范畴,各分行须按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为出口企业核定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授信额度(信保项下),专用于出口信保保理业务项下。
第八条出口信保保理业务项下,由于我行向出口企业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因而须为买方设定信用担保额度,买方信用担保额度以中信保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限额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所述的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授信额度(信保项下)是指我行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综合评估其资信状况、对外履约能力、履约记录、业务规模、应收账款质量以及中信保为其买方核定的信用限额后,为出口企业核定的、专项用于出口信保项下保理融资的额度,该额度不得超过中信保为出口企业核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十条额度串用规则(不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项下)
1、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授信额度(信保项下)不得串用为其它非贸易融资类授信额度,
反向可串用,即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包买等非贸易融资类额度可串用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额度(信保项下);
2、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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