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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中高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包括: 高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中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集团公司团委书记、副书记,集团公司机关行政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集团公司各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直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各直属工会主席,集团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经营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各单位总经理(集团公司机关行政各部室部长或主任)助理,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㈡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㈢组织选拔与公开选聘相结合;
㈣领导认可与员工认可相结合;
㈤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㈥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是集团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做好中高级领导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考察、监督诫勉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对集团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以产权关系和组织关系为纽带,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经苏州城投公司党委审定同意,按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集团公司工会主席经苏州城投公司党委审定、苏州城投公司工会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产生。
集团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副总裁、三总师由总裁提名,报苏州城投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党委协助苏州城投公司党委做好集团公司高级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主任、副主任,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其中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一般应按照党章规定通过选举产生;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和团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各直属工会主席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审定同意后,分别按各自法定程序产生。
集团公司各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集团公司行政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由总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总裁聘任。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按规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经营班子成员由总裁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向该企业董事会推荐,由该企业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由党委书记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行文任免。集团公司各单位总经理(集团公司机关行政部室部长或主任)助理由总裁提
名,经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考察、集团公司党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行文聘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主要负责人任免前应事先征得苏州城投公司党委同意。
第十条 原张家港港务局退居二线的调研员和到达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集团公司原中高级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原张家港港务局离休干部、局职退休干部、中层领导中定为副处级(含军队团职)的退休人员和退休的集团公司高级领导人员暂由集团公司党委管理,以后视上级有关规定再行调整,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承办。
第三章 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十一条 中高级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可靠的政治思想素质,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干事、会干事、想干事、干成事,诚信可靠,勤勉敬业,工作扎实,绩效显著。
㈢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专业业务知识。
㈣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顾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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