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案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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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打假案课堂

案例回顾:王海打假渊源 王海打假始于1995年,当时22岁的王海陪弟弟来北京考试,在一家小书店无意间翻阅了一本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从中发现了当时鲜为人知的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此,“打假” “维权”和这个叫王海的年轻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了当代中国的特色词语。十几年来,他继续着“打假”事业”:1995年,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电话。经咨询香港(索尼)北京分公司,得知该商品在中国大陆未开展销售业务,同时了解到该无绳电话均系“水货”,且无邮电部入网许可证,属于国家禁止销售 使用的不合格产品。 案例回顾:王海打假渊源 1997年1月14日,王海向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了诉讼书并最后取得胜诉。1995年12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宣布设立“消费者打假奖”,并且奖励王海5000元。1996年,王海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打假索赔。1996年底,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王海任执行董事。他的第一单生意是帮广东爱得乐集团公司打假,王海奔走于多个城市,帮“爱得乐”取缔了40多销售窝点。 案例回顾:王海对华联 1998年,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具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电话灯由法院予以收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6元,共价款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得当日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 第一条,说明了其制定目的;第六条,说明了支持打假;第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说明了售假后的处理措施。最后第二条,是争议较大的消费者定义。 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在 1999 年 7 月 21 日的《检察日报》公开作出如下表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 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 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 本案中, 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 TL- 200 型电话台灯 40 个, 每个单价 56元, 总价款为 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 台灯部分经他人于 1998 年 3 月 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华联的售假行为严重危害健康的市场秩序,社会影响大,对所有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违反了消法;王海的行为明显属于社会打假,应该支持。所以,华联商厦应按照王海的要求支付其花费的20240元的一倍,即40480元。 案例涉及问题1:法律解释 王海,一个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在本案中着重使用了目的解释:根据《消法》第 49 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它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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