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流转环节其他税种会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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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流转环节其他税种会计

 第七章 流转环节其他税种会计 ?   本章学习要点及目标   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关税、土地增值税会计等小税种的基本规定,明确其纳税人。   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会进行各税种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通过本章学习,具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小税种的计算与纳税申报能力。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   第二节 资源税会计   第三节 关税会计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会计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   本节主要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基础   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基础   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基础   (一)纳税人   对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以下称“三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 “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7-1】位于南京市区的宏伟制药公司2012年3月份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562万元,其中关税102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6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案例分析】   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适用7%。   应缴纳的城建税=(562-102-260)×7%=14(万元)。   (四)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建税,出口产品不退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还。   (4)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税收征管   1.纳税环节   只要发生“三税”纳税义务,就在同样环节,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纳税期限   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基础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纳入征收范围。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例7-2】北京市区一家企业2012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00 000元,缴纳消费税300 000元,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案例分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200 000+300 000+100 000)×3%=600 000×3%=18 000(元)   (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进口产品不征税,出口产品不退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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