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务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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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铁路工务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我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群众监督”职责,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会安全监督机制,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二章 劳动保护组织 第三条 段工会设由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以下简称“铁总”)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其任命程序是,由路局工会生产宣教部按照条件和名额考核申报,经铁总审批任命并发给铁总签发的《安全检查证》。凡铁总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遇调离,应及时上报路局工会,收回《安全检查证》,并尽快完成补缺事宜。 第四条 铁总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隶属铁总领导,同时在段工会领导和路局工会生产宣教部指导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路局工会生产宣教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由段党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在段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路局工会生产宣教部业务指导。 —1— 第六条 段工会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7-15人(总人数必须是单数),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段工会主席担任。 第七条 生产车间工会,应设立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由3-7人组成。设组长1人,由车间工会主席担任。人员较少的车间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1-2人。 第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成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爱劳动保护工作、敢于依法监督和依法维护的专兼职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也可以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但行政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单位行政领导,车间主任不能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成员。 第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均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段工会、车间工会应建立下一级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成员情况档案。 第十条 凡生产班组的工会小组均设立一名劳动保护检查员。职工人数较多、岗位分散的工会小组,亦可按作业组(点)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名额自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一般情况下由工会小组长担任,也可以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亦可以由班组安全员兼任,但行政班组长不能兼任。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随缺随补。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待遇规定如下:段工会任命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每月发给岗位津贴(标准由段行政和工会商定),由段行政按月支付,遇当事人不 —2— 再担任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岗位津贴当月停发。 第十一条 段工会劳动保护活动经费在本单位行政劳动保护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任务及制度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以构建和谐路局为目标,认真落实《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全总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依法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狠抓源头参与,突出机制建设,强化现场监督,实现群防群治,切实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三条 围绕工会劳动保护的基本任务,段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应根据“四个五”模式开展日常工作。 1.五项参与职责。 参与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规定、办法、制度的制定; 参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签订; 参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与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活动,对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中存在问题及安全生产状况的依法进行调查; 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2.五项监督权利。 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等执行 —3— 情况; 监督检查本单位《铁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铁道部7号令)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使用等情况; 监督检查本单位现场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危害的整改情况; 监督检查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包括职工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季节性保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3.五项纳入内容。 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纳入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之中。依法通过职代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把劳动保护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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