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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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北京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北京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3000字; (三)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六)实习训练材料(至少提供十项); (七)《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须兼职单位提交证明); (十)承诺书; (十一)北京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八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具体案卷材料在面试考核现场递交。 第十五条 北京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京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北京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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