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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品质量监抽查工作规范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以及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编制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负责本地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四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方案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编制,经报批后实施。在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监督抽查方案内容。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
(二)历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
(三)监督抽查产品种类和区域。
(四)监督抽查依据
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2.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制定或省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现行有效的产品明示执行标准;
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六)判定要求。
(七)异议处理及复检。
(八)时间要求。
(九)特殊情况说明。
(十)附件
1.抽查企业名单;
2.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根据监督抽查范围和任务情况,组织多家检验机构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并指定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抽样有关问题解答、检验组织协调、结果汇总等工作。
第十五条 抽样、检验机构应与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签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
第十六条 抽样、检验机构和各市(县)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监督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得在抽样前预先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抽样人员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及时通知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安排执法人员予以配合,保证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告知以下事项后,再进行抽样。
1.出示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原件或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监督抽查规范或细则;
4.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
5.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企业,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且在抽样结束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应采用复印或拍照等方式保存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没有明确样品数量的,抽样数量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可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应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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