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补助清寒侨生工读金实施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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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山大学补助清寒侨生工读金实施要点

國立臺南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一、依據 (一)教育部93.4.26台僑字第0930047932號令「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二)教育部93.6.16台僑字第0930073631B號令修正。 (三)教育部98.8.12台僑字第0980127222c號令修正。 二、目的: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家境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覆申請本助學金。 四、補助原則: 補助名額: 1、本校依時函報該學年度僑生人數,由教育部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本校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計算後核予本校應配名額。 2、一年級核配名額以不超過30%為原則,其餘名額核配予二年級以上,按積分高低排定優先順序錄取;惟審查小組得於審查會議中訂定最低錄取分數。 補助金額: 依教育部核定金額,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未能取得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得優先提供校內工讀名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 1、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 3、享有助學金僑生當學年受記申誡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4、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辦法,優先保障僑生同學住宿申請,若僑生配有學生宿舍,未經學校核准而自行在校外居住經查獲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 五、申請作業: 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逾期不受理。 檢附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附件一)、家庭狀況表(附件二)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附件一)、家庭狀況表(附件二)、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單。 3、轉學生應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所列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六、審查作業: 審查小組:由學務長、學輔人員二員、僑生業務承辦人、本校僑生聯誼會會長(會長若提出申請得予迴避,由副會長等依序擔任)等五人組成。依申請者之申請表填具「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表」(附件三)予以評比審查。 審查標準: 1、依本校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表評定申請人積分,並據以排序決定初審合格名單。 2、各年級評比方式: (1)一年級評比方式:一年級僑生無成績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2)二年級以上評比方式: 以清寒積分 + 上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總積分,依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3)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清寒項目之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3、為使審查作業更嚴謹、公平,本校於必要時,得請海外校友會協助查證申請人家境狀況,以憑參考。 4、於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學年度審查工作,審查紀錄留校備查。 5.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年級及成績排序造冊一式二份,並檢附地區申請比例表,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教育部核定。 七、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 八、本審查作業須知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台南大學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   年  月 日 姓名 系級 僑居地 寢室號碼 入學日期文號 郵局帳號 局號 帳號 居留證號碼 護照號碼 學年度 (最近一學年) 學業成績 ()上學期 操行成績 ()上學期 ()下學期 ()下學期 總平均 總平均 家 屬 稱謂 姓名 年齡 職業及職稱 僑居地地址及電話 父 母 以下各項依照你的情況,分別選擇在( )內劃「ˇ」,有金額者請分別填上。 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為1.祖父母( );2.父母( );3.兄姐( );4.其他( ) 二、有無房地產:1.有( ),價值約新台幣 萬元;2.無( )。 三、家庭每月收入共約新台幣 元,支出約新台幣 元。 四、在校每月生活費約需新台幣 元。 五、目前就學所需費用來源: 由僑居地家屬匯款接濟( ); 2. 由在台家長接濟( ); 由僑居地其他親友接濟( ); 4. 由在台其他親友接濟( ); 5. 自行於課餘兼職維持 ( ); 6. 靠工讀或其他助學金維持 □7.其他 。 學校審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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