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解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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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文解读 本文为义贤律所独家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注册资本增到到二百万元。 1、法条对比: 原法条 新法条 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57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法解读: 此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之前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存在一个顽疾就是,很多企业通过和一些责任承担能力十分低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企业的用工风险转移出去,导致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向无承担能力的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使得被派遣员工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了改变这一顽疾,此次《劳动合同法》在修改时,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的条件,具体有: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注册资本。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并且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并不做特别限定。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相当于是原来的四倍。另外,新法实施之后,已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足二百万元的,还需要补足至二百万元,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整体的风险抵抗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第二,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办公条件做出要求。之前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小规模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连办公场所都没有,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往往无从索赔。虽然《公司法》已对公司的经营场所有所规定,但此次新 www.51HR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控专家,是面向企业管理层、HR管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服务高端平台,致力于帮助企事业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实施做出了强调性规定,旨在清顿“皮包公司”,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第三,除了具备注册资本以及办公场所、设施以外,新《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软件设施做出了要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为一项兜底性条款,避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在有变化的情况下,不会与新《劳动合同法》相冲突。根据目前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是经营涉外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取得特别许可方可经营,否则,不得经营涉外的劳务派遣业务。 3、企业应对 此条实施之后,将对准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已存在的规模较小的劳务派遣单位产生较大影响,使得他们不得不提高自身经济实力和改善经营条件,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此条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此条的实施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客观上限制了一部分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劳务派遣行业,另外也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确保劳务派遣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对劳务派遣加强监管,开展经营需取得行政许可 1、法条对比: 原法条 新法条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新法解读: 此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不但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硬件和软件要求,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 2008年,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各地的法规对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程序做出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许可制,即在进行工商登记前,要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二是备案制,即在工商登记后要向有关部门给予备案。三是公告或抄送制,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工商登记后,由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公告或将新成立的公司抄送给有关部门。 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开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限制,仅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程序未做明确规定,这导致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因此,此次新法特别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将大大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取得行政许可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前提条件。同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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