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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概述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空间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不动产所有权概述
不动产所有权之种类
土地所所有权
建筑物(房屋)所有权
定着物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其他定着物所有权
林木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之权利行使范围
土地所有权
法令之限制
上下高深之限度
罗马法:土地所有权,上达天顶,下抵地心
现代: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德民905、瑞民667,台民773)
建筑物所有权
建筑物本身:当然范围
房地分属不同主体:还包括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土地政策的沿革和批评
农民土地所有权阶段
——1949年临时宪法与1954年宪法
模糊阶段: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级所有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城市土地国有、农村与城郊土地集体所有阶段
——1982年宪法第十条
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国家所有权
——详见第七章第六节:“我国的所有权制度”
——查阅:《宪法》《土地管理法》
土地集体所有权
——详见第七章第六节:“我国的所有权制度”
——查阅:《宪法》《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与征用
详见第七章第三节“所有权之限制”
空间权制度
概念:以空中或地下空间为标的物之不动产财产权
种类
空中权:地上空间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中权:地下空间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性空间权 空间所有权 有期限空间权
债权性空间权 空间使用权 无期限空间权
附录:图示
空间权
空间所有权
空间使用权
物权性空间使用权 债权性空间使用权
空间地上权 空间租赁权
空间地役权 空间租赁权
空间担保物权
现行法
(物 13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仅限使用权,无所有权
——主要表现形式:地下车库、地下商城、地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学说:
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
通说:三元说
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所有权+成员权
特征
复合性: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成员权
* 共有部分持分权:本质上是按份共有,但不可要求分割
专有权之主导性:
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取得其他两项权利;丧失专有所有权即丧失其他两项权利
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其他权利的大小,如对表决权的影响
登记簿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
一体性:不可分离,一体处分继受
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一人身兼数“职”
类型:纵切型、横切型、混合型
权利人:业主
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建区释ii)
已合法占有、但尚未登记的一手房买受人(建区释iii)
* 业主不一定等同于所有权人
专有权
定义:对专有部分之所有权(71)
客体:专有部分
要件:构造上可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通说)
专有部分认定标准:三性
构造上独立性(建区释2i)
利用上独立性(建区释2i)
可登记性(建区释2i)
——露台?? 车库、车位:规划内(74)
附录:小区内车库、车位的归属与使用
规划内的车库、车位
归属: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74ii)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74i)
——须按需配置比例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建区释5)
不能登记的车库、车位(如果可登记则业主为所有权人)
规划外增设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建区释6)
业主共有(74)
未规定分配方式和顺位——适用共有的规则
如:经共有人同意可出租给一个共有人使用
经出租取得的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专有部分面积计算
——内部关系上: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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