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权(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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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权(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

第五章 税权 二、我国税权沿革 影响税权划分状况的因素:历史传统、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 1、解放初期,税权集中。 2、1958年,扩大地方税收权限。 3、1961年,适当收回了下放给地方的一部分税权。 4、1969年,下放税权。 5、1977年,又把一部分下放的税权收归中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6、1984年,向地方分权。 7、1994年,实施分税制,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在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三、分税制与税权 (一)中央与地方支出的划分—— 事权划分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财权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 2、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税种 第二节 税收立法权 一、税收立法权概述 (一)税收立法权定义 广义税收立法权:指所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主体包括: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权利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本章采用广义概念。 税收立法权——各类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所有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拥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特点 1、我国税收立法权体制是单一制。由中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税收立法以授权立法为主。 国家权利机关 同等国家行 政机关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包括税收立法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的来源有两个。 1、税收法律中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2、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税收暂行条例。 (三)地方性税收法规 只有经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四)税收规章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税收规章。 2、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 (五)税收规范性文件 省级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税收法律的立法程序 1、提出税收立法议案。 2、审议税收法律草案。 3、表决和通过税收法律草案。 4、公布税收法律。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1、提出税收行政法规草案。 2、审查和通过。国务院法制机关负责审查。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发布。一是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发布在《国务院公报》上。二是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发布。 (三)其他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程序 1、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性税收规章的立法程序除级别不同外,与上述相同。 2、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布即可。 (四)备案 备案是除税收法律以外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地方性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除税收法律以外的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后,应送交其授权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审查,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该文件。 第三节 税收执法权 一、税收执法权概述 1、概念。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是直接调整政府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过程。 2、特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在税收执法 机关的划 分 ) 1、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主管职能 机构 全面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 制定发布税收规章; 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和监督。 主管中央税和共享税工作; 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3、地方税务局系统——主管地方税工作的职能机构 省级地方税务局接受双重领导,以省级政府为主; 省级以下税务局采取垂直领导; 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 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执法的具体活动 1、办理税务登记; 2、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授权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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