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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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权法律制度

第五章 财产权法 物权 所有权 5.1 物权 一、物 1、概念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2、分类 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主要有: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依法律规定不可移动,主要指移动(即与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分离)不经济,因而不允许其移动从而保护物的使用价值 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 主物和从物 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为主物。 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为从物。例如自行车和车锁 。 原物和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 。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 。 另外,物的类型还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和种 类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等 二、物权法律制度 人们要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就要实现人与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人与物(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共5编19章247条。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目的: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确保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七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 制定物权法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 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 2001年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正式草案 2002年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 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开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2006年进行了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审议。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设定。 (2)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排他的绝对性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 动产物权:交付(转移占有) (4)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原则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 干涉 ?客体:只能是物 ?效力: 1、优先权:物权优先债权 2、追及权:a.非法取得;b.善意取得 3、特殊的保护方法:确认所有权、返 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 偿损失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依法设立在当事人自己物上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他物权:权利人依法设定在他人物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的基础上,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117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指为了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 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典权: 是以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质押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 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享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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