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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环境法律责任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期末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20题(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 10题(共20分) 三、论述题 2题(共25分) 四、案例题 2题(共20分) 五、材料分析题 1题 (共15分) 《环境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 ①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②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⑤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⑦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⑧违反环境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⑨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第十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1、天津海事法院与贾方义进行了两次沟通,最终告知需要经过“领导商量,才能给书面答复”。 2、在设有环境公益法庭试点的海南省,贾方义得到的答案是“不属于管辖范围”。 3、青岛海事法院的一位法官起初主动与贾方义联系,称会“将诉状交由被告答辩”,立案后进行赔偿取证工作。但随后庭长告诉他“案件领导要商量,需要逐级上报。 ????贾方义在三地的起诉之路就此止步。 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其他组织认为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取得进步 ——贵阳清镇、云南昆明等环保法庭的设立 ——各地出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环境公益诉讼发展面临障碍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识别标准不清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 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等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已经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构成了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北大教授提起松花江公益诉讼案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造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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