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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诉讼法学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居住在甲省A县的王大娘早年丧夫,独自将儿子王甲和女儿王乙抚养成人。王甲居住在甲省B县,王乙居住在乙省C县,二人家境均良好。王大娘平时的生活费用主要来源于王甲给其的500元生活费。2009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大娘要求女儿王乙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为由,拒绝给生活费。无奈之下,王大娘将王乙告上法庭,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甲省A县出现了罕见的冰雪天气,王大娘因天气寒冷旧病复发,因而急需生活费用取暖和治病,否则生活将难以维继。此时,王大娘发现王乙把家里值钱的财物偷偷转移到朋友家。;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二、财产保全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其起诉前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紧急情况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前,依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必须存在因法定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3.案件必须有财产给付内容
4.申请人必须向受诉法院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
5.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关系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都属于财产保全制度,都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且都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提起财产保全的主体不同
2.提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3.法律对二者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4.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要求不同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首先,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产只能是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对象,或者被保全的财产的金额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金额相当。
其次,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是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1.查 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禁止任何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2.扣 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至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任何人处分和动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3.冻 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强制措施。
4.其他方法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法院还可以采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变卖被申请人的财物后保存价款、禁止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等。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1.财产保全的申请
2.财产保全的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不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3.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成立
4.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5.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
(四)财产保全错误的补救
财产保全措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由于事实情况复杂,所以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实施错误。如果存在实施错误的情况,则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救。
;第二节
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特殊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2.当事人提出申请
3.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4.申请人具有先予执行的客观紧迫性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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