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11-12-1学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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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11-12-1学期)

第四章 公司法 2011-2012-1学期 本章内容 公司法基本理论 公司的登记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债券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 公司的解散 第一节 公司基本理论 公司的特征 公司法人财产 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一、公司的特征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法定条件、程序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的财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组织机构 我国立法体系下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成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总和。 注意:1)、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投资,该财产就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失去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力。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力(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对外投资的限制(不得投资、决议通过、总额限制); ——担保的限制(协议通过、数额限定); ——借款的限制(协议通过); 三、股东权利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除另有约定外,股东地位一律平等; 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分类 自益权、共益权 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 2、股东权利的内容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知情权; 建议和质询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临时提案权;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3、股东权利的滥用 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代表诉讼 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目的是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的诉讼程序。 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董事、监事、高管的损失行为的股东代表诉讼 ⑴ 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连续180日,超过1%) ⑵ 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同上 ⑶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连续180日,超过1%的股东 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的诉讼 ——(连续180日,超过1%)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附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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