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尊严权 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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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尊严权 改

消费者的权利 之维护尊严权 引入案例: 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 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199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分析:  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骂,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本 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维护尊严权?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构成: 主体:消费者 客体: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两大权利 客观方面:消费者进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荣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国家对尊严权的法律维护: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维权渠道: 一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 找商家自行和解; 三 向工商12315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诉; 四 找仲裁部门仲裁; 五 向法院提出起诉。 * 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 谢谢观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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