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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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

行 政 处 罚 重点:设定和执行 难点: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含义 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还没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制裁包括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属于 羁束、依职权、负担和要式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 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 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 (一)人身自由罚,指在短期内剥夺违法 相对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三)财产罚,指使违法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使用的) (四)声誉罚,也称申诫罚、精神罚,指违法相对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如警告 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 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 创设权:指没有上位阶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定处罚的权力;(无-有) 规定权:指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的权力。(粗-细) (一)行政处罚的创设权 1.自由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3.行为罚(除吊销营业执照外)和财产罚 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创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包括暂扣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不包括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罚款也可以由规章创设。规章创设罚款受到数额的限制、部门规章创设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创设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广州市政府规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4.声誉罚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可创设警告。 (二)规定权 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 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 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随地吐痰罚款1-5元)(随地扔垃圾、警告、3-5或1-3)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乡级的行政机关一般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具体内容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是不违反此原则的。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处罚种类。 (二)适用 1.一事:一个违法行为 (1)要分清行为的个数 (李某无证卖熟肉致人中毒——卫生部门先罚款,后工商部门又处罚。客观上两个行为发生点不能统一,主观上两者也是相互独立的,一个行为不以另一个行为存在为条件,所以为两行为) (2)违法状态连续存在  (如有条件结束违法状态而不结束为多个违法行为,相反为一行为) 2.不再罚: (1)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即一个违法事由,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但如果一个处罚有多项内容分多次作出是可以的。 (2)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即多个违法事由,可以多次处罚,但不能为同类处罚。(但吊销执照或停产停业只能为一次,重复的常为罚款) 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特定条件下,必须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27条)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不予处罚的情形(25条26条38条)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重点) (一)分离原则 罚款的执行遵循行政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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