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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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二)是一种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三)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和规范。 (四)它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并由行政法学者概括归纳的。 一、依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 2、法律优越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 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三、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范围有广有窄。有的国家如比利时将越权仅解释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英国对越权的解释则十分宽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违法情形,具体包括: (1)违反管辖条件; (2)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 (3)不正当的委托; (4)不合理; (5)不相关的考虑; (6)不适当的动机; (7)违反自然正义。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对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该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在我国越权无效原则: 1.无权限 2.级别越权 3.事务越权 4.地域越权 四、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基本要求: 信赖保护要件: 五、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该原则源于德国,一般认为包括三个具体原则: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产生于美国,但是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justice)。 1610年鲍南姆诉医生协会案 1863年库珀诉万兹沃斯工程局案 自然公正原则,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 (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正当程序原则后来在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以成文法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根据本书的观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基本要求如下: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案例 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九四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 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违反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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