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历史沿革.ppt

  1. 1、本文档共2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证据调查的历史沿革

第二讲 证据调查的历史沿革 虽然证据调查学是一门新学科,但是证据调查方法已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严格地说,当人类社会中出现诉讼活动的时候,就有了进行证据调查的客观需要,因为没有证据就不可能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没有证据调查也就谈不上对案件的裁判。 此外,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刑事诉讼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所以证据调查方法的沿革主要表现在刑事案件之中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一节 神示查明法 一、神示查明法产生的原因 在人类社会早期,断案者在争讼双方真假难辩、曲直难断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的示意来审查证据和裁断案情。 原因分析: 1、人类认识能力低下 2、对神的敬畏心理 第一节 神示查明法 二、神示查明法的形式 神示查明法 神誓法 神判法 当原告人和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便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来请求神灵示意并据此查明案情的方法,又可称为“神明裁判法。 第一节 神示查明法 三、神誓法的特点 (一)有一定仪式。 助誓 保誓 (二)有古法律认可。如《汉穆拉比法典》、《撒利法典》、《古兰经》、《周礼》。 (三)神誓法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低级阶段的产物。在当时不仅具有存在的必然性,而且具有查明案件的实际功能。 第一节 神示查明法 四、神判法的特点 (一)对人体的考验——肉体 (二)方法各异:水审、火审、秤审、圣水审、圣谷审、毒审、热油审等等。中国的羊触审、占卜。 (三)相关古法律规定:《汉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 五、评价 第二节 审讯问案法 一、审讯问案法的产生 审讯问案也称“坐堂问案”,是指裁判者通过各种方式以获取被控诉人口供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审讯问案的目的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有关的证据,而且最主要是获取被告人的口供。 产生于口供成为“证据之王” 社会环境。无供不录案。 第二节 审讯问案法 二、刑讯逼供制度 我国的刑讯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清天大老爷”包公亦把刑讯视为断狱的“看家手段”,宣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 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纠问式诉讼代替控告式诉讼,刑讯逼供也成了查明案情的主要手段。 第二节 审讯问案法 三、科学讯问制度 我国周朝的“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汉朝的“钩距”问案法。 宋朝人郑克的“情迹论”思想。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注重法律上摈弃刑讯逼供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分与否,不当偏重口供。 美国颇为流行的以疲劳折磨和精神折磨为主要手段的“第三级审讯法”。 第二节 审讯问案法 测谎器的发明与运用 1875年,意大利一位生理学家设计了最初的测谎器。 测谎器运用原理:人的心理活动和生理活动是密切相关的。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都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之。 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用于审讯问案之中。 测谎器是一种科学诊断仪器,但只有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才能为甄别谎言提供科学的依据。 测谎器结果的证据价值:弗赖伊诉合众国一案 第三节 勘验鉴定法 一、勘验鉴定法的地位 勘验鉴定法,即现场勘验和专家鉴定来收集证据、评断案件,古已有之。近现代西方国家进入“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时代,勘验鉴定法在人类调查舞台上的重要地位才真正确定下来。 第三节 勘验鉴定法 二、中国的勘验鉴定法 周朝的“勘伤验创”——秦朝的《秦简·封诊式》——唐朝的《唐律疏议·诈伪》——宋朝的《宋刑统》和宋慈的《洗冤集录》——元明朝的“行人”——清朝的《校正本洗冤录》 第三节 勘验鉴定法 三、国外勘验鉴定法 相关法律规定: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安法典》中已经有了关于鉴定的规定。1507年,德国班贝格主教管区的《班贝格诉讼程序》中规定法官在就杀婴案和人身伤害案做出判决之前必须征询医生的意见。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法典》首次在条文中明确使用了“鉴定”一词。 第三节 勘验鉴定法 相关著作与实践: 18世纪,奥地利的约翰·弗朗克出版了《完备的医务警察体系》一书; 1835年,法国人马里·德维热的《法医·理论与实践》一书出版; 1850年,德国人约翰·卡斯佩的《司法验尸》一书问世。1878年,法国人亚历山大·拉卡圣出版了《法医学论文集》,并在两年后成为里昂大学的第一位法医学教授。法国巴黎大学的医用化学教授马蒂尔乌·奥菲拉通过自己的著作和成功的鉴定而终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