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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综合医院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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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998-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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