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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一般认识幻灯片
5.现代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现代商事行为关系 6.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7.商事关系是指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8.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基于商法规范所形成的相互之间以及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9.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事行为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 (3)核心商事关系、辅助商事关系、边缘商事关系与最边缘商事关系 (二)商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基于营利动机在反复进行的营业活动中而建立.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通说认为商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两大法域,认同商法和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间的关系.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表现: (1)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2)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和变更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2.商法虽然含有公法因素,但和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域.区别表现在: 调整对象上的差异 调节机制上的差异 法律属性上的差异 法律体系上的差异 追求的利益上的差异 商法的价值 “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概念,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 而今天法律价值不仅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也是我们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 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 1.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获得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 2.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前者实际上是部门法本身有哪些价值,而后者实际上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价值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一、“价值”的两种意义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有两种意义指向:1.客观功用价值(内在价值) 即客观事物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2.主观评判价值(外在价值) 则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的某种属性。 二、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 1.保护商事利益 (保护商人利益) 从中世纪的商人法到近、现代的商事立法无一不体现着促进商业发展,保护商人这一群体或阶层从事商业活动中所获取的商事利益的这一要求。 这些规范使得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得到保障,从而促进了资本的扩大和循环,为商事活动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动力。 2.规范商事行为 ,确立商事交易秩序 在现代商法中,商行为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 正是这些制度的存在,促进了商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为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基本条件。 三、商法的主观评判价值 这是外部主体对商法功用的预期、评判、认知中所形成的主观评价和价值追求。 除了秩序、正义等一般法的价值外,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可以表述为: 1.效益 2.安全 3.公平 表现为: 1.示范化与格式化商事文本的推广与使用 2.短期商事时效的遵循 3.单位时间内促进交易次数的增加 合同法上的规范 例如: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如:公司法上的规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上的规范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二)安全 在现代商法中,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 (1)商主体形态法定制度 (2)信息公示制度 (2)要式主义制度 (3)外观主义制度 (4)严格责任制度 (1)商主体的类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由商法予以明确规定,非依法设立者不得取得营业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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