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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幻灯片
第十二章 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旅游纠纷概述 第二节 旅游纠纷的协商与调解处理 第三节 旅游纠纷的仲裁处理 第四节 旅游纠纷的诉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旅游纠纷概述 旅游纠纷——旅游经营单位、法人、旅游者之间,旅游经营单位内部机构管理和相互之间以及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在与旅游经营单位有关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泛指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关系的当事人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一、旅游纠纷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复杂化 (二)诉讼主体多元化 (三)诉讼内容广泛化 (四)合同内容简单化 二、旅游纠纷的种类 按纠纷的性质划分 按纠纷主体划分 按纠纷的内容划分 第二节 旅游纠纷的协商与调解处理 旅游纠纷协商——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旅游合同的规定,对旅游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客观的分析,在平等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使纠纷得到自行解决。 旅游纠纷调解——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有关第三者的参与下进行商讨,讲清事实,明确责任,各抒己见,由第三者依法据理从中进行劝说或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之间平息事端,消除纠纷,达成协议。 一、旅游纠纷协商的原则与要求 原则: 1、地位平等原则; 2、依法协商原则; 3、合理合法原则。 要求: 1、旅游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要依法及时协商,并要有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协商精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旅游纠纷。 2、旅游纠纷发生后,责任方当事人更应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取得对方谅解。 二、旅游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旅游纠纷调节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二)旅游纠纷调节的形式 1、行政调解——旅游纠纷的争议双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下,互谅互让,就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2、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让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促其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3、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认真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第三节 旅游纠纷的仲裁处理 旅游仲裁——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发生旅游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时,请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对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判决和裁决。 分类:国内旅游纠纷仲裁和涉外旅游纠纷仲裁。 一、国内旅游纠纷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先行调解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公平合理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4、双方自愿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依法独立 《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仲裁制度 1、申请制度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回避制度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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