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物权法(总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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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物权法(总论)幻灯片

《物权法》上的物权概念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主体: 客体:? 内容:? 物权的特征 比较对象: 比较价值: 比较基准:三要素 物权的保护实务:物权保护与公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商民终字第728号 原审法院认为: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如果妨害有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权利人则有容忍的义务。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己之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这种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一种可能。本案被告架设的高压线是经过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批准,并经民权县城建委规划许可的,是由法定事由的,原告有容忍的义务,况且原告认为的危险只是主观臆断,没有科学依据,不符合消除危险的客观条件。 同时《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公共利益的实施。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都应该在个人利益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本案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是为在南华工业园区建造开闭所,以确保能及时的给南华工业园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供电,为民权县的经济发展服务,建10千伏开闭所是公共能源的配置,显然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个人利益应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既使被告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也不能提起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只能就妨害导致的结果,请求损害赔偿。原告认为高压线会对人身造成损害,只是一种推测,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原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三原告认为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有跨越原告房屋的特殊性,缺乏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结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商民终字第728号 本院认为,经现场勘查,本案三上诉人的房屋两边的电线杆间距83米,房屋两侧高压线干距民权县南环路路边分别为7米和13米,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完全可以避开三上诉人的房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特除情况下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护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0千伏的高压线路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为3米,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路档距是83米,距上诉人的房屋最小垂直距离仅2.48米,达不到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综上,被上诉人架设的高压线路妨害了上诉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将被上诉人架设在上诉人房屋上的10千伏高压线路拆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难点) 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118(废止):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法释[2008]15 号: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法释[2009]11号 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问亲邻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结论:1.不得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可以主张强制缔约或损害赔偿(赔偿多少?) 2.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按照物权法处理。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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