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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程建设法规与招投标幻灯片

第16章 工程建设法规与招投标 16.1 工程建设法规 16.1.1建设法律概述 1.建设法律规范的概念 建设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将建设法律规范的概念解释为:国家权利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建设法律在其所调整的对象中,又具体涉及到调整以下三种关系: 1)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2)建筑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3)从事建筑活动中主体的内部管理关系,如劳资关系等。 4.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建筑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内容为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3)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5.建设法律体系 建设法律体系,是使之将已经颁布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科学地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相互补充、协调配套的完整统一体系,用以指导和规范建设立法工作。 1)建设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法的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它是指法的法律效力来源。 2)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建设法规所调整的对象,所应制定的法律、法规。 3)由于建设活动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所以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许多法律法规与建设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此外,还有与建设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等。 16.1.2 《建筑法》 1.建筑法的概念 它确立了我国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建筑活动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它的施行,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共计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的施工安装活动. 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三层意思: 1)调整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调整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筑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也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 3)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施的安装活动。 4.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6.1.3 《招标投标法》 1.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活动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投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至第四章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准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 2.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建设项目规模的规定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3.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2)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原则。 3)开放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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