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知识》ppt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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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知识》ppt幻灯片

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01 考试要求: 02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主体 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2.事故单位负责人。 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二)事故报告对象 1.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对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 (三)事故报告的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四)事故报告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1小时。 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的一般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有关人民政府通常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地位及其职责 1、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在实践中,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同级工会通常都是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 三、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 (一)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四、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 (一)烟花爆竹燃放地点 7项 (二)烟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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