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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幻灯片
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 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次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一种观点:拒赔。 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比例赔付。 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 第三种观点: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分 析: (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结论: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赔偿。 案例2: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保险金支付给谁? 2004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亲即亮亮的外公一起生活。 去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不久,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几乎同时去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亮亮的身故保险金,产生了争议。 分 析: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这笔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配? 亮亮的外公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 关键的是确定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由此决定了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寿险理赔的惯例,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假定年长者先死亡。 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亮的外公)也就无权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 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女士的父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亮亮父亲是否有权利领取该保险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结论: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应各获得保险金的一半———1万元。 启示: (1)投保宜明确受益人。若没有写明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人身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在事故中丧生,且无法判定谁先死亡,则视作年长者先死亡而作最后赔付。 (3)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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