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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幻灯片
3、举证责任 第6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39条第二款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 教学目标 了解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 毕业生招聘会竞争激烈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比2012年增加19万人,是史上最多的一年。 知识提纲 一、劳动者的三大法宝 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三、大学生就业后劳动保障权益维护 四、大学生劳动保障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劳动者的三大法宝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1、就业歧视 (1)性别歧视;(2)生理歧视; (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 (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 (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 (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2、欺诈 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具体表现在: (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受骗; (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 (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 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 4、扣押证件; 5、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 第41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对求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维护 1、对公平就业权的保护。 《劳动法》 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 第26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27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30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1)就业歧视的维护途径 ①劳动保障监察 ②直接提起诉讼 (2)非法欺诈、担保、扣押证件的权益维护 ①劳动保障监察 ②劳动争议仲裁 ③诉讼 (3)对实习权益的维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畅通维权途径 ?? “一商一调一裁两审”制 协商 调解 仲裁 提起诉讼 (必经程序) (民诉)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 调解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三、就业后的权益维护 (一)就业后的侵权现象 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 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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