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溪镇“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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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溪镇“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细则

上溪“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山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吸引山区人民向城镇集聚,促进山区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推进统筹城乡配套改革,按照《义政发[2009]7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异地奔小康”工程必须遵循“群众自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期实施、保护生态、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 “异地奔小康”工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异地奔小康”筹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筹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土地指标额度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力争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积极稳妥地完成“异地奔小康”工程。 第五条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以山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异地奔小康”安居小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域总体规划。安居小区选址应充分考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了节约用地,小区建设以高层为主,多层为辅,原则上采用建筑面积为80m2-140m2几种户型,各户根据几种户型进行合理组合。配套底层房或架空层房或地下停车库(位),不计入面积。 第七条 “异地奔小康”安居工程分为集中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二种类型。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八条 村级组织成员与符合条件的非村级组织成员可享受“异地奔小康”工程水平套房安置政策。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视为“异地奔小康”村村级组织成员: (一)村级集体组织实有在册并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以派出所登记为准),本期截止时间2009年8月8日止。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会议通过可增计一人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村级集体组织实有在册人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二)年满20周岁以上的男性未婚人员(不含离异人员);有女无子,且未招女婿,允许一个年满20周岁未婚女儿增计;有女有子,子未满20周岁,女儿已满20周岁,且都在册未婚,允许一个满20周岁的女儿增计。 (三)已婚未育的家庭。 特殊情况处理: (一)男女双方离婚的:①女方在册未嫁人有小孩的,男女双方都可以单独立户;②双方未曾生育的按离婚前户口合并审查处理。③女方带小孩再嫁户口已迁出,按现有在册户口计算;④双方均再婚,按现有在册户口计算。 (二)异地奔小康范围内的村,女方已婚嫁,现已离婚且户籍仍在本村的,有小孩归女方扶养,且已落实小孩户籍的可以单独立户(截止时间2009年8月8日),否则只计一人且随父母或兄弟安置。 (三)婚嫁女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寄住人员、五保户、失踪人员不予享受。 (四)因婚嫁配偶为世居,致使户籍不能迁出的,且另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可以按1人计算。 第四章 安置政策 第十一条 “异地奔小康”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审批面积,以每户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户内可审批人数,人均增计40平方米。 (一)年满20周岁以上的儿子允许单独立户;有女无子户允许一个年满20周岁的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未婚女儿单独立户;有女有子且儿子未满20周岁的户,允许一个年满20周岁的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未婚女儿单独立户;父母在子女户内合并审批套房面积,立户直系亲属中的几个家庭必须捆绑审批。 (二)三代及以上同堂户,其长辈只能与成年的晚辈合并审批套房面积。 (三)已享受水平房安置政策的对象,今后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享受批建宅基地政策。 第十二条 非村级组织成员水平房安置。非村级组织成员原有旧房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4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可置换80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大于等于54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可置换100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08平方米,可置换140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占地面积大于108平方米部分和占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予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经济补偿(不包括旧房残值补偿)。 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批;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发生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应按原有合法旧房面积进行审查。 非本村在册成员拥有的合法旧房占地面积的计算方法:本村在册成员父母有合法旧房,子女属非村级组织成员(满20周岁以上子女)没有合法旧房;其合法旧房的占地面积计算,先留足父母旧房(一人占地36m2,二人占地54m2),有兄弟姐妹的要先和兄弟姐妹平分。非本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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