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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2-09-19
【正 文】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广播电视业者:指依广播电视相关规定,由行政院新闻局核准经营或制播广播电视业务之业者。 二中继:指将无线电信号接收、放大、变频并转发。 三卫星机构:指经国际相关卫星组织或机构核准,拥有在太空运行中或即将发射运行之卫星,并经营该卫星转频器出租、出售之国内、国外机构。 四卫星转频器 (以下简称转频器) :指设置于卫星上之通信中继设备,其功用为接收地面站发射之上链信号,将其放大、变换成下链频率,再经功率放大后向地面发射。 五卫星转频器经营者 (以下简称转频器经营者) :指国内、外卫星机构,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经营转频器之出租或出售业务者。 六卫星地面站 (以下简称地面站) :指架设于地面之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附属相关设备,其接收或发射信号之对通台为转频器。 七卫星地面站经营者 (以下简称地面站经营者) :指设置地面站,接受他人委讬发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者。 八压缩技术:指将信号经转换、处理过程,以减少所需资讯量,使传送该信号所需频宽缩小之技术。 九锁码:指将节目信号适当编码,使未装设合法授权之解码器者无法收信之技术。 一○电功率:指发射机输出端之射频功率。 一一上链:指地面站发射至卫星所构成之无线电链路。其链路构成包括地面站之发射机与天线、地面站及卫星间之传输路径、卫星天线及接收机。 一二下链:指卫星发射至地面站所构成之无线电链路。其链路构成包括卫星之发射机及天线、卫星与及地面站间之传输路径、地面站天线及接收机。 一三主要业务:指经主管机关指配使用之无线电频率,有权不受其他业务无线电频率干扰之业务。 一四次要业务:指经主管机关指配使用之无线电频率,不得干扰主要业务,且须忍受主要业务无线电频率干扰之业务。 一五卫星广播电视传播车 (以下简称转播车) :指将地面站设备装置于机动车辆上可移动之地面站。 一六工程主管:综理地面站全盘工程技术事项,并负责及监督地面站设备之施工、维护及运作者。 第 3 条? 卫星节目中继之业务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其业务管理之执行事项,由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办理之。 第 4 条? 使用转频器中继节目信号,采用压缩、锁码或其它技术。 第 5 条? 地面站经营者,以依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其董事长及半数以上之董事、监察人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应符合电信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后段有关外国人持有股份总数之限制。 前项公司之实收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一亿元。 第 6 条? 地面站经营者经营中继节目信号,以接用经交通部核准之转频器为限;所接受委讬之广播电视节目业者,应经行政院新闻局许可。 第 7 条? 申请筹设地面站经营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请,经审查核可后发给筹设同意书,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一经营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筹设申请书。 (如附件二) 二事业计划书。 三财务能力证明书。 四下列文件之一: (一) 交通部核准使用转频器函影本。 (二) 交通部核准设置地面站之核准函影本或地面站执照影本。 (三) 卫星转频器经营者同意其使用转频器之权利证明书 (或合约书) 影 本及卫星转频器资料纪录表暨相关资料 (如附件三) 。 附件二 经营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筹设申请书 申请日期:民国年月日 ┌───────┬──────────────┬───────┐ │一申请业务别│││ ├───────┼──────────────┤│ │二申请人名称││公司章│ ├───────┼────────────┬─┴─┬─────┤ │三公司代表人│印│身分证││ │ (发起人代││字号││ │表) │章│││ ││├───┼─────┤ │││││ │姓名││电话││ │地址││││ ├───────┼────────────┴───┴─────┤ │四营业地址││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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