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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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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PAGE 1 - 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 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储银行金融类业务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业务资金安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人员为邮储银行审计员及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金融业务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邮储银行、邮政局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各岗位正式职工、聘用工、劳务工等相关人员。 邮储金融业务岗位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调离本系统的,如发现其在该岗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仍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违规违纪个人责任划分: (一)责任人 1、集体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 2、指令经办人违规的人员。 3、违规违纪的个人。 4、重大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 违规违纪行为的参与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处罚范围 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统计上级检查,监督检查岗位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外部监管机关的检查;用户投诉、媒体报导等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均按照本细则进行经济处罚和积分考核。 第七条 各级邮储银行审计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个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八条 对邮储金融业务处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除限期纠正外,视情节轻重,均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单位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停办相关业务。对个人(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积分考核。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章 处罚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业务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空存实取、私填凭条贪污用户储蓄款、侵占邮储资金、截留应收款、盗窃金库款、填制假缴款单、贪污代发工资款、利用微机修改帐户信息、伪造存折实施犯罪的,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损失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邮储金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一)擅自增加储蓄业务种类、增加或减少存期档次。 (二)擅自设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储蓄网点。 (三)擅自挪用业务资金或转移邮储资金(含利息等)。 (四)擅自将邮储资金拆借、贷出或用于资本运作。 (五)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六)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办理业务,获取私利。 (七)擅自以银行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八)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金融业务资金案件。 (九)从事账外经营活动、违规经营。 (十)私自招聘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如何理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空存、虚增储蓄存款。 (二)办理储汇业务乱收费。 (三)公款私存。 (四)侵吞或变相套取、截留储户本金和利息。 (五)自行印制或宣传非法金融业务广告。 (谁来印制,业务宣传费在哪?) (六)为储户办理无折取款或在营业窗口之外办理储蓄业务。 (七)伪造原始凭据。 (八)值守人员持有金库(保险柜)钥匙。 (九)网点之间私自利用存折相互调剂备用金。 (十)白条抵库。 (十一)因前台人员设定预期收益、夸大投资收益、不按保险条款宣传介绍保险产品而造成客户投诉、中途退保及满期给付产生损失和纠纷的。(这种情况可能时有发生) (十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在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和处理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层层监督。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监督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 (三)未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四)使用有赌博、吸毒、嫖娼等劣迹人员。(脸上没挂牌,谁来界定他有劣迹行为) (五)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混乱,职责不清。 (六)柜员制管理不规范。 (七)网点日常管理工作极其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和企业形象。 (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基本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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