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信访工作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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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信访工作条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信访工作条例2004〕办字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与学校事务有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信访,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或学校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或由学校上级机关批转的公民来信,责成学校处理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一种途径。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机关和学校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学校和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答复。 第六条 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反映问题应当先向学校办公室或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和基本事实。 走访问题,应当到学校规定的部门,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 第八条 向学校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九条 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做。信访工作要本着“超前化解、控制越级、减少重访、防止激化”的工作宗旨,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各有一位领导分管党委和行政的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党委和行政的信访工作,确定一位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学校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党政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部门。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系、部)都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信访工作实行“按部门、按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五章 信访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 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有重要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鼓励、表扬。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凡政策允许而有条件办到的,一定要及时地、千方百计地帮助解决。如有关单位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办而不办,或拖延推诿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督促,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阅。有些问题虽然合理,但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使信访者理解,心情舒畅。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政策,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 对这类问题,既要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实际困难,又要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体谅学校的实际情况。同时,对政策允许而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困难,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 对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一)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了解,弄清实事,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处理。凡事实确凿、处理正确的案件,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对处理不当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核查,做出恰当处理。凡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或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牵连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保护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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