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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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

[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 [Federation of Nanning Young Entrepreneurs] [秘书处] 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南宁市青年创业者、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心和支持促进青年创业事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业者提供交流、学习、专业指导的平台,帮助创业者提高创办企业的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加强后续支持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以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业激情,提高创业能力,弘扬创业精神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企业家和创业带头人,推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认真贯彻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会员守法自律,诚信经营;   (二)开展创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三)举办管理论坛,开展创业经验交流活动,协助会员提高创业能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会员自主创业;   (四)开展政策法律、项目、投融资、技术、人才及管理等咨询服务,为会员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创办会刊,开设协会网站,开展创业大赛、展会及专题讲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传播创业文化,促进全民创业科学有序发展;   (六)开展企业理财咨询和财务策划服务;   (七)挖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创业典型,促进青年创业队伍的发展壮大;   (八)举办经济洽谈、投融资及山谷我考察活动,促进会员进行经济协作;   (九)组织会员与其他商会、创业团体及创业青年交流合作,兴办实业。   (十)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单位,或在民政局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是指在创业、有意愿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热心支持南宁市创业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五)个人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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