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版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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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版要点

PAGE PAGE 61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民法学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1 目录 I.考查目标………………………………………………………2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2 III.考查内容………………………………………………………3 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192 I.考 查 目 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 约20% 物权 约20% 债权 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约20% 民事责任 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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