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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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一、目的:为检验过程中对产品可见表面质量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依据。 二、适用范围:适用我司所有的木制品、产成品及包装件,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及成品检验之用。 三、表面分类: 3.1检查面-指产品能看见的表面,它包括正面、侧面和底面三个表面。 3.2正面-指在最经常能被看到的主面。 3.3侧面-指要在某种方向的视线才能看到的表面。 3.4底面-指很少被见到或要在拆装时才能见到的表面。(如图所示): 四、缺陷释解: 是指加工成型后的零件,存在某种不良现象和问题点。它分别包括致命、严重和轻微三种不同程度的不良现象。 4.1致命缺陷(CRI):是指引起顾客退货、抱怨及在过程中会出现危害和涉及人身安全的缺点。 4.2严重缺陷(MAJ):是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有影响或降低其使用性能缺点。 4.3轻微缺陷(MIN):是指对产品的使用功能无影响的缺点。 五、检查条件: 5.1检查的环境 5.1.1环境光亮度应在600-1000LUX的光线,且光源应高于检查者的头部。 5.1.2环境四周不能有反光面。 5.1.3人眼与被测的零件的距离应保证在40cm,且与检测零件的角度为45°,(如图所示) 5.3接受标准:见6.1表格所示 5.4检查范围时间如下: 检测面 正面 侧面 底面 时间 10秒 5秒 5秒 六、缺陷判定标准: 以下判定标准只用于正面检查,而侧面检查缺陷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2。对于底面的检查缺点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3,夹水纹及变形除外。对不影响装配的底面不作严格要求。检查判定中“接受”代表此缺点状态可接受;检查判定中“严重(MA)”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1.0来检验判定;检查判定中“轻微(MI)”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4.0来检验判定。 七、木制品外观检验标准: 项目 缺陷名称 缺点状态 检查工具 检查判定 01 离隙 外部可见的装配间隙≤0.5mm 大于0.5mm小于或等于0.8mm >1mm(可根据产品结构而定) 目视 塞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2 打磨痕 产品表面磨痕允许≤1处,长<3mm,宽<3mm可接受。 处数在2-3处,长在3-5mm,宽在3-4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3 溢胶 表面有轻微的溢胶影响外观但不影响喷涂判MI 溢胶严重影响外观和喷涂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轻微(MI) 严重(MA) 04 碰伤凹坑 产品表面无碰伤和凹坑,特别注意边角位置以免影响喷涂,边角碰凹面积<5mm2判MI 若碰凹面积>5mm2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轻微(MI) 严重(MA) 05 变形 可见平面变形量≤5mm可接受 平面变形量在5-8mm间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6.5成品装配外观检验标准: 项目 缺陷名称 缺点状态 检查工具 检查判定 01 间 隙 外部可见的装配间隙≤0.5mm 大于0.5mm小于或等于0.8mm >1mm(可根据产品结构而定) 目视 塞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2 毛 刺 、 飞 边 (各零部件装配后,外部可见或手可触及部位有毛刺、飞边)≤0.5mm 在转角位: 大于0.5mm又在1mm以内的判MI >1mm判MA 周边位置:≤0.4mm 大于0.5mm又在0.8mm以内的判MI >0.8mm判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3 变形 成品可见平面变形量≤0.5mm可接受 变形量在0.5mm-1mm间判MI 变形量>1mm判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4 刮花 产品表面刮花数量≤1处,长度<10mm,宽度<0.5mm,间隔距离要>100mm如此轻微刮花可接受。 若刮花数量在2-4处,长度在10-20mm间,宽度在0.5-1mm,则判MI 超出以上要求则判为MA 目视 平尺测量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5 脏污 产品表面有轻微的脏污或油渍,判MI 表面有严重不可擦除的脏污或油渍,判MA 目视 实物检测 轻微(MI) 严重(MA 6.6包装外观检查标准: 项目 缺陷名称 缺点状态 检查工具 检查判定 01 商标资料不对 商标位置 资料与样板或者要求不符判 若商标位置不正确判 目视 核对样板 核查数量 严重(MA) 轻微(MI) 02 外箱损坏 轻微破损,不影响产品外观、安全 轻微破损,直接影响产品外观或者损失字麦内容判 破烂穿孔,商标损坏及产品损坏判 接受(AC) 轻微(MI) 严重(MA) 03 产品混放 产品型号不一致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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