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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专业合作社章程
宜都市忠诚柑橘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农业制度,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由徐本红等5人发起,于2009年6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住所: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
本合作名称:宜都市忠诚柑橘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 万元。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组织实施有关农业开发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宜都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建议本社召开社员大会,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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