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庭审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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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出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黄佳(杨茂欢),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河源市源城区泰和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18号。电话:1234567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静,河源市***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和解,出庭应诉。 审判长:被告讲一下基本信息 被告:河源市惠民百货超市河职院分店,位于河源市河职院,法定代理人华香婷。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还有委托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蓝勤红,河源市方大事务所律师,同时是河源市惠民百货超市河职院分店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和上诉。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上诉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原告清楚。 被告: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黄佳诉被告惠民百货超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彭耀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麦丹媚、李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瑜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今天出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药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全勤奖金共计2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共1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8日中午12时许,我方当事人黄佳在惠民百货超市购买了一瓶**牌饮料,一口气将饮料喝完,之后不断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最后送去医院抢救得知是由于食物中毒所引起。前后在医院共花费了医疗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另外误工费、全勤奖金共2000元,共计4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赔偿。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法院,起诉人:黄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现就原告所提出的请求,答辩如下: 原告本身体质较弱,肠胃不适,其次原告在来本超市消费之前,曾经在其他地方进食过食品,故不应定论为我方当事人销售的饮料有问题。 原告却是在我方当事人所经营的超市购物消费过***饮料,但不能认定原告就是因喝过本超市销售的饮料中毒,原告有可能在其他地方吃过其他食品引起的中毒,这也有待调查,因此,我认为,原告方所持证据不够充分。 本超市将所销售的***牌饮料拿到专业机构抽样化验证明,其产品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华香婷 2011年11月15日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有,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数量 证据来源 证据内容 备注 1 超市购物小票 1 惠民百货超市 购买的饮品数量价格日期、产品名称 2 医疗单据 1 河源市人民医院 住院期间所花的费用 3 饮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1 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报告书 饮料中含有多种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 4 惠民百货超市摄像视频 1 惠民百货超市超市 证明当事人在超市购买饮料 5 原告工作单位的请假条 1 原告工作单位 对原告所造成的误工费 6 医生证明 1 河源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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